車被拖吊才劃紅線 法官不罰
更新日期:2008/11/21 04:09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高市林姓車主把愛車停在楠梓區公園旁,10多天後不翼而飛,後來才知遭拖吊,地上竟劃上紅線,他已繳納3千多元罰款,請求法院主持公道,法官調查林當初停放時未違規,裁定不罰。
車主表示 沒劃紅線才停
林姓車主指出,今年7月16日晚上,他見高雄市楠梓區後昌路590巷公園旁沒有劃紅線禁止臨時停車,於是把自小客車停放該處,直到同月27日晚上,前往該處取車時,始發現地上已劃紅線,愛車也遭拖吊。
8月26日,市府交通局裁處他二次罰款,違規日期分別為7月24日和27日下午,分別繳納罰款、拖吊費、保管費和手續費等共3千多元,林姓車主指當初停放時,路面沒有劃紅線,被拖吊前也未移動愛車,根本未違規,要求裁定不罰。
施工員指 有貼勿拖通知單
負責施工的永葆企業公司施姓證人出庭指出,7月21日在該處劃紅線時,曾將停放的車輛拍照存檔,然後把交通局暫勿拖吊的通知單,張貼在車子上或夾在雨刷下,但不知道有幾天的時效。
承辦法官並查出,呂姓警員開單後未拖吊,後因林車持續違規停放,才被其他員警2次開單並通知拖吊,但林是在未劃紅線前合法停放車輛,並無故意或過失行為,撤銷原處分 ,應退還罰款。